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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汤某某、汪某某等开设赌场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刑不诉〔2020〕419号

被不起诉人汤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622197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村**大街**巷**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0月19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周玉舒,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不起诉人汪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21198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0月19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41985********,瑶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道县**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19日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2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赖健军,广东聚英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不起诉人何某甲,女,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2198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道县**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19日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2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怡,广东海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25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封开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19日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2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汤某某、汪某某、李某某、何某甲、陈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开始,被告人何某乙伙同程某某、何某丙、谢某某、何某丁、王某某、陈某乙、刘某某、兰某甲、兰某乙以及被不起诉人汤某某、汪某某、李某某、何某甲、陈某甲等人先后在佛山市南海区**镇**路**号之三**便利店、**镇**餐厅对面公寓**房、**镇**路**号**大楼**号楼**公馆的**房和**房等地设立赌场吸引群众参与赌博并从中抽水牟利。期间,汤某某、汪某某、李某某、何某甲、陈某甲在赌场内协助赌场开场吸引外来赌客。2020年 9月12日2时许,民警在**便利店抓获何某乙等人及多名参赌人员,扣押扑克牌一副、胶凳9张、麻将台一张,扣押赌资共人民币47925元,在公寓**房扣押木质圆桌一张、胶凳6张。汤某某、汪某某、李某某、何某甲、陈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汤某某、汪某某、李某某、何某甲、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认罪认罚、如实供述等情节,诚信记录良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汤某某、汪某某、李某某、何某甲、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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