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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汤某某买卖枪支案)_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弥检一部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汤某某,男,194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61943********,汉族,初中文化,家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弥勒市**镇**幢**单元**号。

本案由弥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汤某某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10日补查重报。

本院分别于2020年3月12日、2020年5月27日、2020年8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弥勒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犯罪嫌疑人汤某某系原弥勒县巡检司镇供销社职员,办理持枪证后,以280元价格从建水县岔科供销社购入一支猎枪和200发子弹。2013年,汤某某以3000元的价格将该枪支和25发子弹卖给汤某某某。2019年5月22日,我局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汤某某某位于弥勒市巡检司镇的两处住所进行搜查,侦查员首先在弥勒市**镇**街**路“家家乐超市”汤某某某家住宅内,汤某某某的母亲王惠芝的卧室门背后搜查着三支疑似枪支。随后,侦查员前往汤某某某位于弥勒市巡检司镇巡检司村委会车站村310号住所内进行搜索。在一楼汤某某某父亲的卧室内靠东侧床床底搜出两支疑似枪支,其中一支用编织袋包裹,其中一支用网袋包裹;在床垫下方的床板上搜出一把长刀;在靠西侧床床底搜出子弹229发子弹,23发弹头,5枚老式雷管,59枚电雷管,3塑料袋火药;在三楼房间搜查出2支疑似枪支,侦查员对上述物品依法进行了扣押。

2019年6月20日,经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从弥勒市巡检司镇巡检司村委会车站村的汤某某某家中搜出的三袋疑似火药进行了成分定性分析鉴定,鉴定意见是送检的JC-2019-0823-001号、JC-2019-0823-002号、JC-2019-0823-003号检材中K+、NO3-、S2-相同保留时间的离子色谱峰。2020年1月5日,经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2019年5月22日在弥勒市巡检司镇巡检司村委会的汤某某某家搜出疑似子弹229发进行了是何种弹种鉴定,鉴定意见是送检的物证编号为JC-2019-2211-001的6发疑似子弹是国产1956年式7.62mm步枪弹。送检的物证编号为JC-2019-2211-002的34发疑似子弹是国产1956年式7.62mm步枪弹。送检的物证编号为JC-2019-2211-003的189发疑似子弹,其中第一类疑似子弹共72发是国产1953年式7.62mm步枪弹;第二类疑似子弹共6发是境外产7.62mm步枪弹;第三类疑似子弹共77发是境外产步枪弹;第四类疑似子弹共2发是境外产步枪弹;第五类疑似子弹共1发是境外产步枪弹;第六类疑似子弹共31发是国产旧杂式步枪弹。2019年8月12日,经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2019年5月22日在弥勒市巡检司镇巡检司村委会的汤某某某家搜出疑似枪支7支进行了是否为枪支,是否具有致伤力鉴定。鉴定意见是送检的物证编号为JC-2019-0822-001疑似枪支不能确定是否为枪支;送检的物证编号为JC-2019-0822-002疑似枪支不认定为枪支;送检的物证编号为JC-2019-0822-003疑似枪支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民用制式枪支,具有致伤力;送检的物证编号为JC-2019-0822-004疑似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民用非制式枪支,具有致伤力;送检的物证编号为JC-2019-0822-005疑似枪支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民用制式枪支,具有致伤力;送检的物证编号为JC-2019-0822-006疑似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民用非制式枪支,具有致伤力;送检的物证编号为JC-2019-0822-007疑似枪支是国产制式L-80型猎枪,具有致伤力。其中送检的物证编号为JC-2019-0822-007疑似枪支为汤某某与汤某某某所交易枪支。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1、犯罪嫌疑人汤某某某、汤某某供述买卖枪支的时间、地点、金额、过程均存在矛盾;2、证人李某某、唐某某对买卖枪支双方人员描述的证言互相矛盾;3、汤某某某一直辩解买卖枪支的时间在2000年以前,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弥勒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汤某某不起诉。

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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