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莲检一部刑不诉〔2020〕111号
被不起诉人汤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291968********,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务工,户籍地山东省五莲县**路**号**号楼**单元**室,现住五莲县城关金沙路11号化工生活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6日被五莲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8日由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五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汤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8日16时53分许,被不起诉人汤某某驾驶鲁******号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沿五莲县长青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大古家沟村东侧十字路口处时,未确保安全、未右侧通行、超速,与由西向东行驶的古某某驾驶的小刀牌电动二轮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古某某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经五莲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汤某某承担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汤某某留在现场电话报警等候交警处理,汤某某及其驾驶涉案车辆所在的保险公司已经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谅解书等书证;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3.鉴定意见;4.证人古某某的证言;5.被不起诉人汤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汤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被害人家属,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汤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日照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五莲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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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莲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0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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