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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汤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常武检刑事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汤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021994********,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镇**村**组,现住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5月20日被常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汤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7日7时许,犯罪嫌疑人汤某某驾驶湘******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常德市武陵区**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与**路交汇处时,遇被害人王某某驾驶湘******号正三轮摩托车沿**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该处,由于汤某某所驾驶的车辆操作不当,加之王某某驾驶摩托车未在最右侧车道行驶,导致湘******号小型普通客车的右侧前部和湘******号正三轮摩托车的前部相撞,造成两车受损和王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汤某某拨打120急救电话将王某某送往常德市第一中医院抢救,王某某经常德市第一中医院治疗无效于2020年3月30日15分于家中死亡。交警部门认定犯罪嫌疑人汤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汤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王某某赔偿款在保险公司理赔责任内赔偿,除保险公司正常理赔以外,汤某某还自愿一次性支付补偿款5万元,已履行完毕,被害人近亲属出具谅解书对汤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查获经过、汤某某的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和车辆信息、被害人王某某的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和车辆信息、保险单、人民调解协议书、和解协议、谅解书、悔过书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汤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汤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汤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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