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公诉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汤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29281969********,汉族,初中文化,政治面貌群众,驾驶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武胜县**镇**村**组**号,现住四川省武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我院决定,于2020年4月10日被武胜县公安局依法逮捕, 2020年4月22被武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汤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8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汤某某驾驶川XY****号大众牌小型轿车,从武胜县白坪乡方向往飞龙镇方向行驶。13时38分,当车行驶至岳武路武胜县**镇**村**组胡某甲屋外路段处超车时,车头左前侧与胡某乙驾驶的川J23****号玉骑铃牌超标电动自行车(未悬挂号牌)左侧相撞,致胡某乙当场死亡,两车部分受损,造成交通事故。2020年2月24日,广安世纪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胡某乙在事故中被撞击或撞击后抛出跌倒使头部、胸部及左侧下肢与钝性物体猛力碰撞、擦挫致颅脑损伤,胸部挫伤及左侧股骨骨折并创伤性休克而死亡。2020年3月4日,武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汤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汤某某违反交通肇事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构成交通肇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由于被不起诉人汤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宽;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系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汤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的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武胜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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