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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汤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溆检公诉刑不诉〔2019〕117号

被不起诉人汤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411985********,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秀山县**庄街**号,住湖南省溆浦县**镇福龙石材有限公司,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溆浦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5日被溆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溆浦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9日被溆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决定对其监视居住。

本案由溆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汤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9日10时36分许,汤某某驾驶无号牌叉车从溆浦县龙潭镇圭洞村福龙石材有限公司办公楼方向驶往该公司生产车间方向,当车准备进入道路时,将从右侧道路行走过来的行人吴某某撞倒碾压,造成吴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溆浦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汤某某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吴某某负该事故的次要责任。。

2019年12月2日,汤某某与被害人吴某某的女儿韩某甲、韩某乙达成刑事和解。

本院认为,汤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汤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且与被害人达成和解,系认罪态度好,同时其系初次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汤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怀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溆浦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23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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