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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汤某某交通肇事案)_进贤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进贤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进检一部刑不诉〔2020〕267号

被不起诉人汤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021977********,汉族,中专文化,商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现住江西省进贤县****医疗器械有限公司。2020年11月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进贤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6日由本院决定进贤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西省进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汤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5日17:40时许,被不起诉人汤某某驾驶赣A*****号奔驰轿车在进贤县李渡镇沿益康南大道行驶,行至益康南大道420号附近路段路口左转时,其车辆左前侧碰撞正步行的受害人潘某某,致潘某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潘某某家属打电话报警,汤某某在事故现场向处警民警投案。经进贤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汤某某负本事故全部责任,潘某某无责任。案发后,汤某某与潘某某家属达成赔偿谅解协议,已赔偿潘某某家属人民币68万元,潘某某家属对汤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交通事故认定书、刑事谅解书、收款收据、交通事故民事补偿协议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甘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汤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汤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积极赔偿获得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汤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进贤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进贤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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