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鞍东检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汤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2811990******,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单位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瓦房店市**办事处**屯**号,住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鞍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汤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4日7时45分,被不起诉人汤某某驾驶辽A***** 号大众牌小型轿车,在鞍山市铁东区中华南路由南向北行驶,当行驶至园林大道路口实施右转弯时,遇王某某驾驶道易行牌两轮自行车载刘某某,沿鞍山市铁东区中华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此处。由于汤某某驾驶机动车实施右转弯时,忽视安全瞭望,未发现王某某驾驶自行车,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超速行驶,致使辽A*****号大众牌小型轿车右后车门中部与电动两轮自行车前左部接触刮撞,造成王某某和刘某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王某某经抢救无效于2020年8月7日死亡。经认定,汤某某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某、刘某某无责任。
本院认为,汤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达成刑事和解,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汤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鞍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