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桐检一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汤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811990********,汉族,初中文化,厨师,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桐城市,现住**镇**楼**号。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桐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汤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8日18时42分许,犯罪嫌疑人汤某某驾驶车牌号为皖******的小型轿车沿原206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1168公里350米时,与前方路面行人李某某发生刮撞,致李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以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后经桐城市交警大队认定汤某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目前汤某某已与李某某家属达成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协议,并取得了李某某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汤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具有自首情节,且已经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汤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桐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桐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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