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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汤某某伪造公司印章案)_墨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墨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墨检业务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汤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622197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县,住***路****区,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经墨脱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1日被墨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经墨脱县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7月31日被墨脱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墨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汤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刘某某在西藏交通厅官网的招标公告上看到《林芝市郎县仲达镇岗村吞波村公路新建工程等7个项目B标段》在招标,刘某某找到四川省******工程有限公司合作投标。刘某某承诺公司中标后由其支付公司工程总造价1%的管理费。该工程建设单位系林芝市****项目管理中心,于2017年6月27日在拉萨市进行公开招标,四川省******工程有限公司为该项目的中标人,中标价位:10856639.29元,建设规模:墨脱县格当乡下布龙至奶萨塘自然村新建公路2.173公里、墨脱县格当乡下布龙至加萨塘新建公路1.088公里、墨脱县背崩乡格林小村庄新建公路2.641公里。四川省******工程有限公司研究决定刘某某为该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工程建设和施工管理。被不起诉人汤某某和余某甲到刘某某,从其手中以112万元的价格买下该工程,支付四川省******工程有限公司10.8万元管理费。2017年10月25日对该项目进行施工建设,2019年1月20日竣工。

为方便申请拨付该项目工程款,在拨款资料上盖章。被不起诉人汤某某在拉萨市乐百隆商场巷子内的一个电线杆上找到刻章小广告,便拨打小广告上的电话,同时提供了印有《四川省******工程有限公司》印章的合同样本给小广告上的人,小广告上的人对该合同上的印章进行拍照。过了一天,小广告上的人在乐百隆门口将一枚刻有“四川省******工程有限公司”印章交给被不起诉人汤某某,被不起诉人汤某某支付私刻印章费用800元。后被不起诉人汤某某从拉萨市开车到林芝市将刻有“四川省******工程有限公司”印章交给余某甲,余某甲和余某乙多次使用该枚印章在工程拨付款签发单、公路项目资金支付申请表、欠条等拨款资料上盖章。

2019年9月16日,墨脱县公安局将日期为2017年12月3日盖印有“四川省******工程有限公司”印章印文的农村公路项目资金支付申请表,日期为2017年12月26日盖印有“四川省******工程有限公司”印章印文的农村公路项目资金支付申请表的两份检材和四川省**建筑有限公司提供的盖印有“四川省******工程有限公司”印章印文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样本委托至林芝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经鉴定,两份检材不是同一份印章盖印形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书证;

5、鉴定意见;

6、物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汤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初犯、被害单位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汤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林芝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墨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墨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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