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禅检刑不诉〔2020〕163号
被不起诉人汤某某,女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04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乡**村**冲**号,住北京市门头沟区**号楼**房,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逮捕。
辩护人黄静文,广东朗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汤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汤某某为王某某(另案处理)同居4年的女友,2019年6月至7月,汤某某在明知王某某与万某某(另案处理)合作买卖实名注册手机卡牟利的情况下,仍按王某某的要求,使用其本人的微信和支付宝支付给万某某收购手机卡的钱,汤某某微信转账给万某某共计17750元,微信收取万某某2000元,支付宝转给万某某共计15000元。
被不起诉人汤某某为兴业银行工作,因需要完成兴业银行“好兴动”APP的客户注册量,通过万某某掌握的他人实名制手机卡接收注册验证码,完成“好兴动”APP的注册任务。
被不起诉人汤某某与万某某、王某某、杨某某、令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具有严密架构,由万某某招聘带领兼职人员办理实名注册手机卡,或向所雇佣的杨某某、令某某等人收购“兼职人员”实名注册的手机卡,然后通过王某某联系“客户”出售手机卡。其中有3张手机卡流入诈骗人员手中,经核实由该条链贩卖出去的实名制手机卡189********、189********号码涉及电信诈骗案3宗,涉案金额164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汤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