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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汤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一部刑不诉〔2020〕111号 

被不起诉人汤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523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2019年8月2月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安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姚金海,上海盛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安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汤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4日、2020年4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经毛某某(已不起诉)授意,被不起诉人汤某某在未经小区业主的同意下,通过微信将含安吉**、**等小区业主信息的电子文档、照片发送给田某(已起诉),将含安吉**、**、**等小区业主信息的电子文档、照片发送给舒某某(已不起诉),涉及财产信息共计100余条。

本院认为,汤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汤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湖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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