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遵检公诉刑不诉〔2019〕11号
被不起诉人汤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102195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路**号**室,现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栋**号,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于2018年11月30日被遵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汤某某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于2019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6月5日至7月5日、自2019年8月1日至9月1日);因案情复杂,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5月24日至6月8日)。
遵义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09年左右,徐某某(另案处理)得知被不起诉人汤某某有一幅傅某某的《玄武湖之春》,遂叫汤某某与其合作将该画出售,并支付了20万元给汤某某,两人各站一半股份。后因该画是傅某某妻子罗某某的题款,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汤某某商量,由徐某某找石某某(另案处理)将该画的题款换成傅某某的题款。2010年2月8日,徐某某将该画送到中国嘉德国际拍卖有限公司拍卖,同年5月15日以184.8万元成交,中国嘉德国际拍卖有限公司扣除费用后支付给徐某某155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遵义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汤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州省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检察院
2019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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