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汤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81197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汉市**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1月20日由广汉市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汤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汤某某到广汉市南兴镇邮政储蓄银行自动取款机上取款,因前面的取款人李某某取款后忘记将银行卡取走,汤某某遂直接在李某某的银行卡的交易界面上进行操作,取走5000元钱,并将卡拿走。当日晚,汤某某再次到该自动取款机上操作,欲再次从该卡上取钱,该卡被自动取款机吞没。
2020年1月19日,经民警劝说,汤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作如实供述。案发后,汤某某退赔了李某某,并取得其谅解。汤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勘验笔录、视听资料、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以及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及辩解。
本院认为,汤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信用卡诈骗罪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已退赔被害人并取得其谅解,且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汤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德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汉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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