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汤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302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镇**村**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3月27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汤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月2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汤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粤A6****号小型轿车自佛山市南海区**镇**村沿里水镇环镇南路往河村方向行驶,当其行驶至南海区里水镇环镇南路河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鉴定,汤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22.2mg/100ml。
本院认为,汤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汤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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