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香检三部刑不诉〔2020〕Z252号
被不起诉人汤某某,男,汉族,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4021983********,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市金湾区**村**号。2020年4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汤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5日21时25分许,被不起诉人汤某某酒后驾驶粤T23****号小型轿车,沿我市香洲区**路东往西方向行至**路段时被设卡检查的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抽取其血样送检,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5.8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不起诉人汤某某的供述;2.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3.鉴定意见;4.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汤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汤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8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