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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汤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176号 

被不起诉人汤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4301989********,汉族,大学本科,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市**县********号,住南昌市***区******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立案侦查,于2020年7月8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汤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25日晚18时许,被不起诉人汤某某在朋友林某家吃饭,期间有饮酒行为,饭后汤某某和林某某打车去青云谱区王府井逛街。25日晚21时许,汤某某驾驶赣D5****小型汽车准备去西湖区系马桩找朋友玩。从林某家小区出发,途经安石路、洪城路、司马庙立交、抚河中路, 22时10分许,汤某某驾车行驶至抚河中路绳金塔美食街处被民警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89mg/100ml,民警将汤某某带至南昌市第三医院抽取血样。2020年06月28日经江西神州司法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汤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95.23mg/100mL,达到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标准,被不起诉人汤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汤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汤某某不起诉。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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