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丹检一部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汤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1811979********,汉族,中专文化,个体经营,住江苏省丹阳市**小区**号(户籍所在地为江苏省丹阳市**街道**号)。被不起诉人汤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日被丹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丹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汤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0日20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汤某某酒后驾驶一辆红色福克斯牌苏L7****号小型轿车沿丹阳市区紫竹路由东往西行驶,行至该道路锦尚名都南大门门前路段处时被查获。经鉴定,汤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4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不起诉人汤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案件侦破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汤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镇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物证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汤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汤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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