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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汤某某危险驾驶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刑不诉〔2020〕642号

被不起诉人汤某某,男,198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381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业务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邓州市**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11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汤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2日01时许,被不起诉人汤某某酒后驾驶一辆临时号牌为沪RN****号的小型轿车,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里和路得胜工业区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后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血待检。经检验,汤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6.7mg/100ml。

本院认为,汤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如实供述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汤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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