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禅检刑不诉〔2021〕68号
被不起诉人汤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211990********,汉族,大专文化,佛山**陶瓷有限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衡阳县**镇**村**组**号,现住佛山市禅城区**公寓**座**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3月2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汤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25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听取其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9日21时31分许,被不起诉人汤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湘D**F**的小型汽车行驶至佛山市禅城区南庄大道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并带至医院提取血液样本。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汤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不起诉人汤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汤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的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汤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1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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