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集聚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汤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0日20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汤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皖CS****小型轿车沿着台州市集聚区**路行驶至**对面空地后停车,其下车后被设卡民警查获。经检验,汤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8mg/100ml,属于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汤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无其他从重处罚情节;汤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汤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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