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来检公诉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汤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1221981********,汉族,不识字,现住安徽省来安县杨郢乡**村**组**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来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5日被来安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3月3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指定辩护人樊某某,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来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汤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5日,被不起诉人汤某某酒后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来安县杨郢乡杨郢街道路段发生交通事故。经安徽金盾司法鉴定所鉴定:汤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1mg/100ml。汤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经安徽省合肥市精神病院司法鉴定:汤某某系器质性精神障碍,在本案中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本院认为, 汤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自愿认罪认罚,且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汤某某不起诉。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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