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颍检检一刑不诉〔2020〕119号
被不起诉人汤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03197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安徽省阜阳市人,住阜阳市颍东区**镇**村**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3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颍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汤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汤某某酒后驾驶皖******号别克牌小型轿车,沿**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处颍上县**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拦查。经鉴定,案发时汤某某静脉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0.8mg/100ml,属醉酒范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汤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安徽中天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汤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情节,根据该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汤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