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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汤某某危险驾驶案)_寿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寿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汤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91977********,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在寿宁县**乡**村**号,住寿宁县**镇**街**号。因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8年6月17日被寿宁县公安局处以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罚款1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寿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汤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1日晚,被不起诉人汤某某和妻子蔡某某请朋友刘某某、陈某某等人吃夜宵,期间汤某某有饮啤酒。次日8时许,汤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闽**的小型面包车从寿宁县**镇**街开往寿宁县**方向,途经**门口路段时被寿宁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汤某某呼气酒精含量为106mg/100ml;经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所送检的汤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0.5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汤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且曾因酒后驾车被行政处罚,本应酌定从重处罚。鉴于其本身系务工人员,且家庭负担较重,平时表现较好,结合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有坦白、悔罪情节等,本院从服务保障“六稳”“六保”角度出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汤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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