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一区检刑不诉〔2021〕183号
被不起诉人汤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9004197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仙桃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汤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2日21时49分,被不起诉人汤某某醉酒驾驶(经鉴定,汤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34.24mg/100ml)一辆京P8****号小型普通客车,途经东莞市洪梅镇桥东路洪梅大道夏汇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汤某某对危险驾驶行为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汤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之行为,但汤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是初犯,没有犯罪前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汤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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