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花检刑不诉〔2020〕331号
被不起诉人汤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21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南县**镇**村第**村民小组。2020年6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汤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7日凌晨,被不起诉人汤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码为粤AF7****的小客车,行驶至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阳光北路进金狮大道东南95米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汤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6.6mg/100ml。
本院认为,汤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血液中酒精含量较低等情节,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汤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