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埔检刑不诉〔2020〕128号
被不起诉人汤某某,男性,1985年** 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83198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出生地广东省广州,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村**街**巷**号;住同址。 2020年5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2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汤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汤某某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9日晚,被不起诉人汤某某在广州市黄埔区永和隧道旁的**农庄饮酒后驾驶桂RF****小型轿车。 21时42分许,被不起诉人汤某某驾车行至广州市黄埔区九龙大道出向西路被92米路段时被公安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汤某某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03.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汤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证言;3.现场处置照片、《现场酒精测试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抽血采样照片等书证、物证;4.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5.现场执法视频等;6.户籍材料;7.本案受、立、破、《抓获经过》等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上述事实。被不起诉人汤某某对上述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汤就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汤就成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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