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株芦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汤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041985********,汉族,高中文化,群众,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村**栋**号,现住株洲市荷塘区**市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6月23日被株洲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汤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3日0时11分许,被不起诉人汤某某饮酒后驾驶湘B81N**号小车行驶至株洲市芦淞区石宋西路与王塔冲路交叉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株洲市中心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汤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13.03mg/100ml。
2020年6月23日,被不起诉人汤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其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人口信息、查获及破案经过、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汤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汤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初犯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汤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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