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仪检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汤某某,男,196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0811969********,汉族,初中文化,工人,住仪征市**巷**号**幢**室(户籍所在地仪征市**镇**村**组)。被不起诉人汤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仪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仪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汤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1日20时1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汤某某醉酒后驾驶苏KE****号小型轿车,沿本市长江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南京鼓楼医院集团仪征医院门口路段处被查获。
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汤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2.70mg/100ml。
被不起诉人汤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居民身份证登记表、血样提取登记表、查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朱某某证言;
3.被不起诉人汤某某供述和辩解;
4.江苏苏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仪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调取的行车监控视频及执法记录仪执法记录视频等。
本院认为,汤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汤某某作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仪征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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