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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汤某某危险驾驶案)_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淮检一部刑不诉〔2020〕125号

被不起诉人汤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81198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湖南省益阳市沅江市********号。被不起诉人汤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汤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3日14时12分许,被不起诉人汤某某酒后驾驶苏NXD***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从江苏省泗阳县出发,行驶至淮安市淮阴区古钱路与五古路交叉路口处时,被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汤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1.2mg/100ml,属醉酒驾驶。

归案后,被不起诉人汤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汤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汤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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