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淮检一部刑不诉〔2020〕125号
被不起诉人汤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81198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湖南省益阳市沅江市**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汤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汤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3日14时12分许,被不起诉人汤某某酒后驾驶苏NXD***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从江苏省泗阳县出发,行驶至淮安市淮阴区古钱路与五古路交叉路口处时,被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汤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1.2mg/100ml,属醉酒驾驶。
归案后,被不起诉人汤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汤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汤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