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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汤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孝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汤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2011971********,汉族,中共党员,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住孝感市孝南区**街**路**社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孝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孝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汤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9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汤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鄂K****8的红色别克牌小型轿车沿孝感市城站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友泰体检中心处时,被执勤交警查获。2020年4月20日,经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汤某某的血样中检验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116.04mg/lOO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汤某某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工作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汤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偶犯,悔罪诚恳,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汤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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