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溧检一部刑不诉〔2020〕117号
被不起诉人汤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63********,汉族,初中文化,打工,住江苏省溧阳市**镇**村委**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溧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汤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2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汤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苏D0****小型轿车沿溧阳市002县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溧阳市002县道64公里+400米左右,被值勤民警查获。经溧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检验认定,被不起诉人汤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28.1毫克/100毫升,被不起诉人汤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后被不起诉人汤某某于2020年9月6日因病死亡。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汤某某在移送起诉后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应当对其不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汤某某不起诉。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