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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汤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仓检二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汤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29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江西省余干县,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镇**村**组**号,现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镇**村**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汤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1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汤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闽******号的小型轿车,从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远洋路出发,行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鳌峰洲大桥桥头路段时被民警抓获,经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汤某某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6.01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不起诉人汤某某户籍信息,被不起诉人汤某某驾驶证复印件、涉案车辆行驶证复印件、车辆查询信息,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出具的侦破经过、道路属性情况说明;

2.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汤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

本院认为,汤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汤某某被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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