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刑不诉〔2020〕276号
被不起诉人汤某某,曾用名汤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5221321977********,汉族,初中文化,贵州**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贵州**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涉毒人员,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非中共党员,户籍地所在地贵州省习水县**村**组**号,现居住地贵阳市清镇市***城*栋**号。2020年9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9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汤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9日凌晨,被不起诉人汤某某醉酒后驾驶号牌为贵AE****的小型轿车由南明区西二环往五里冲方向行驶,当行驶至五里冲路与石油加油站交叉口300米时,被贵阳市交通管理局南明区分局设卡查获。2020年8月19日01时02分,执勤民警经对被不起诉人汤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61mg/100mL,因达到醉驾标准,后由执勤民警将其带到贵阳市第六人民医院提取血样,后经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检验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55.6mg/100mL。案发时被不起诉人汤某某持有准驾车型为C1机动车驾驶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详细信息、查获现场车辆照片、酒精测试凭条、驾驶证复印件、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贵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司营业执照、《证明》等;2.被不起诉人汤某某的供述;3.证人叶某某的证言;4.鉴定意见:被不起诉人汤某某血样检测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汤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因其系初犯、偶犯;案发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且血液乙醇含量相对不高,犯罪情节轻微;同时其系民营企业法定代表人,当前新冠疫情对民营企业的冲击、影响较大,从保护民营企业家权益、疫情期间保民生等方面考虑,本着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汤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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