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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汤某某危险驾驶案)_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红检刑不诉〔2021〕8号

被不起诉人汤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011963********,汉族,高中文化,**厂退休职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贵阳路**号**小区**栋**单元,现住址同上。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3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12月17日我院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汤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12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犯罪嫌疑人汤某某于2010年9月17日在工商银行遵义分行申请办理了一张信用卡,卡号为6222350********,于2011年10月10月8日启用,从2014年6月26日开始透支,截止2016年5月22日止,信用卡透支本息合计8923.84元,其中本金5243.62元,利息1135.49元,滞纳金2544.73元。

2.犯罪嫌疑人汤某某于2011年6月17日申请办理了一张工商银行信用卡,卡号为62223700********,于2011年6月28日启用,从2013年12月24日开始透支,截止2016年5月22日止,信用卡透支本息合计23833.58元,其中本金14964.13元,利息3545.57元,滞纳金5323.88元。

3.犯罪嫌疑人汤某某于2012年2月2日申请办理了一张工商银行信用卡,卡号为53097000********,于2012年2月9日启用,从2013年10月28日开始透支,截止2016年5月22日止,信用卡透支本息合计115496.48元,其中本金89133.34元,利息18363.14元,滞纳金8000元。

犯罪嫌疑人汤某某透支后,工商银行通过电话、短信、登报等方式多次催收,汤某某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到案后,汤某某已退还全部透支本金及补缴利息、滞纳金共计十五万元,已取得被害方谅解。

本院认为,汤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方损失并取得谅解,且无前科劣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汤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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