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泰检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汤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6251968********,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地为福建省长泰县**乡**村**号,暂住处为福建省长泰县**开发区**村**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长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汤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2日零时28分左右,犯罪嫌疑人汤某某饮酒后未戴安全头盔驾驶未登记电动三轮车沿长泰县兴泰开发区积山村塘边中路自一方大酒店往兴国路方向行驶,途经塘边198号外路段时,碰撞到前方停放在路上的代某某的闽******号小型越野车,造成二车局部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代某某报警,汤某某在现场等待,后被进行酒精呼气检验并抽取血样送检。经福建闽南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汤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40.52mg/100ml。经长泰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汤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代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犯罪嫌疑人汤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汤某某醉酒后驾驶电动三轮车,因该车不属机动车,没有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汤某某不起诉。
长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4日
相关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