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汤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0日0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汤某某醉酒后驾驶甘HX****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凉州区翠微路行驶时发现有执勤交警后欲将车驶入路边停车位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2019年11月2日,经甘肃申证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送检的汤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19.22mg/100ml。
本院认为,汤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汤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