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通检一部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汤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281198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住南通市通州区**街道**花苑**幢**室(户籍所在地无锡市江阴市**村**幢**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被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汤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4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汤某某在南通市通州区金沙街道人民路小吃一条街吃晚饭,其间饮酒,当日21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汤某某酒后驾驶苏BV****小型普通客车从小吃店出发,行驶至南通市通州区金新街道朝霞路华山路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汤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0.8mg/100ml。
被不起诉人汤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汤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汤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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