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汤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泸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泸泸检一部刑不诉〔2021〕Z5号

被不起诉人汤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出生地四川省泸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县**镇**村**组**号,公民身份号码5105211983********,汉族,初中文化,务农,现住户籍所在地,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6日被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汤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由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11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6日晚上,被不起诉人汤某某在泸县**镇**村**社易某某家吃饭并饮酒。饭后,汤某某驾驶川******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易某某家出发,往玄滩镇涂场方向行驶,20时05分许,行驶至玄涂路5KM+600M处,撞到漕渡石质立柱倒地,导致汤某某受伤及该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汤某某血中乙醇含量为166.5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汤某某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汤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血液乙醇含量相对较低,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初犯等从宽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汤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泸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