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霍邱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汤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3198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霍邱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2月31日被霍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霍邱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7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霍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汤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3日20时5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汤某某酒后驾驶苏E*****黑色风神轿车,从乌龙镇陡岗街道回家,途经乌龙镇长沟村路口时被民警查获,经安徽正源司法鉴定所鉴定,汤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8.2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汤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汤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霍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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