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汤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任检一部刑不诉〔2020〕254号

被不起诉人汤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111985********,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区**街道**村**街**号,住址**,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14日被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3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汤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20日15时17分,被不起诉人汤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鲁******的小型轿车行驶至**路与**路交汇处时,被济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中区勤务大队查获,现场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19mg/100mL,遂由医务人员抽血取样后依法送检,经济宁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07.1mg/100mL。

被不起诉人汤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汤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不起诉。

2020年7月2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