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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汤某某危险驾驶案)_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润检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汤某某,男,1967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1021967********,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银行****支行工作人员,住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小区****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汤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1日20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汤某某驾驶苏L5****普通二轮摩托车,沿丁卯桥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丁卯桥路新华电宾馆附近,被设置在路口的酒后驾驶机动车交通检查点的值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汤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6毫克/100毫升。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汤某某始终配合公安机关检查,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胡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汤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由镇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物证检验报告书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汤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汤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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