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润检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汤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1021967********,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银行**分行**支行工作人员,住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小区**幢**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汤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1日20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汤某某驾驶苏L5****普通二轮摩托车,沿丁卯桥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丁卯桥路新华电宾馆附近,被设置在路口的酒后驾驶机动车交通检查点的值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汤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6毫克/100毫升。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汤某某始终配合公安机关检查,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胡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汤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由镇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物证检验报告书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汤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汤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2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