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雨检刑检刑不诉〔2019〕92号
被不起诉人汤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051977********,汉族,专科文化,个体经营户,户籍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路**号**栋**房,现住长沙市雨花区东方**栋**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28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汤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1日晚上,被不起诉人汤某某和朋友在长沙市雨花区**商贸城附近的一个饭店吃晚饭期间喝酒。当晚21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汤某某酒后驾驶湘******号牌小型汽车沿劳动路由东往西行驶到洞井路口时,被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汤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3.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血样提取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驾驶证及机动车行驶证信息查询单、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等书证;2、鉴定意见;3、被不起诉人汤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汤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汤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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