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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汤某某合同诈骗案)_宝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宝检诉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汤某某,男,196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5011962********,汉族,大学文化,无业,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胡同**号**号楼**单元**室。被不起诉人汤某某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7月3日被宝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宝应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并于同年9月2日被宝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不起诉人汤某某又因本案,于2019年12月3日被宝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释放,同年12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宝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汤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同年1月22日一次退回宝应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宝应县公安局于同年2月21日一次退查重报,本院于同年3月22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同年4月3日二次退回宝应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宝应县公安局于同年5月3日二次退查重报。

宝应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4年12月10日,被不起诉人汤某某虚构聊城市**区棚户区改造工程的事实,采取编造文本的手段,未经聊城**区管委会的授权或同意,以聊城市**区管委会的名义和江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合同总价约人民币5亿元的“聊城市**区棚户区改造工程框架协议”,承诺2015年3月份让江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进场施工。在收取江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其个人账户交纳工程保证金人民币300万元后,迅速用于偿还个人之前债务,该工程实际也不存在。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宝应县公安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汤某某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汤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扬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宝应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宝应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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