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汤某某,曾用名王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021968********,汉族,中专,江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会计,住南京市鼓楼区**巷**号**室。被不起诉人汤某某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21日被淮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28日转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0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汤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20年1月3日、2020年3月16日将案件退回淮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分别于2020年2月1日、2020年4月16日将该案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20日、2020年3月1日、2020年5月16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淮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年底,崔某某为了达到催讨徐某乙(江苏**房地产开发区有限公司法人,徐某甲的二儿子)欠其老婆吕某某剩余债务2500万的目的,以查封相威胁,迫使徐某甲、严某某和其达成由崔某某全面负责**项目建设和销售,优先偿还其债务的协议。2018年2月3日开盘至2018年9月底,上述三人指挥销售人员隐瞒房屋被查封的真相,销售包括被崔某某查封的54套住宅在内的所有房源,后崔某某仅仅解封13套住宅网签给购房人,骗取朱某某等35名购买了查封房的购房人购房款7294401元、溢价款240000元,合计诈骗金额8601401元。汤某某在销售查封房的过程中积极参与销售和财务管理。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汤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汤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淮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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