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沅检二部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汤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811978********,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湖南省沅江市人,住沅江市**镇**路**巷**号**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3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沅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汤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2月18日退回沅江市公安局补充侦查,沅江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后于2021年1月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沅江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2020年6月中旬的一天下午,被不起诉人汤某某容留王某某在沅江市**路**二楼**房间自己的租屋内一起将王某某购买的300元钱约0.3克毒品冰毒吸食完毕;
2、2020年6月底的一天下午,被不起诉人汤某某容留王某某在沅江市**路**二楼**房间自己的租屋内一起将王某某购买的300元钱约0.3克毒品冰毒吸食完毕;
3、2020年8月28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汤某某容留王某某、喻某某在沅江市**路**宾馆附近的二楼自己租屋内一起将王某某购买的400元钱约0.4克毒品冰毒吸食完毕。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沅江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汤某某不起诉。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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