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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汤某某寻衅滋事案)_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绵涪检公刑不诉〔202015

被不起诉人汤某甲,曾用名汤某乙,男,生于1982****日,公民身份号码510723198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四川省盐亭************单元****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831日被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930日由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汤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11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82923时许,被不起诉人汤某甲与王某某(另作处理)、郑某某(在逃)、谢某某(在逃)等人在绵阳市涪城区临园路西段一KTV999包间内唱歌,酒后使用包房内的啤酒瓶、话筒等物品分别对被害人杨某某、钟某某进行殴打,导致杨某某、钟某某人体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汤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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