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绵涪检公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汤某甲,曾用名汤某乙,男,生于1982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510723198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四川省盐亭县**镇**路**段**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8月31日被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由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汤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8月29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汤某甲与王某某(另作处理)、郑某某(在逃)、谢某某(在逃)等人在绵阳市涪城区临园路西段一KTV999包间内唱歌,酒后使用包房内的啤酒瓶、话筒等物品分别对被害人杨某某、钟某某进行殴打,导致杨某某、钟某某人体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汤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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