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2148号
被不起诉人汤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6221992********,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厦门市**北路**号, 现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小区**幢**室。因本案于2020年1月4日被新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汤某某涉嫌诈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左右,赖某某(已判刑)应“谢某某”(身份不明)要求制作虚假炒股软件,其找到尤某某(另案处理)共同制作。之后“谢某某”提供炒股软件样本,赖某某和尤某某组织黄某某、魏某某、李某某、罗某某、郭某某、廖某某、朱某某、蔡某某(均另案处理)及被不起诉人汤某某通过“**”群与“谢某某”等人对接该虚假软件的制作内容。后上述人员据此制作了名称为“****”的炒股软件,软件使用者可在后台进行操控。期间,黄某某、魏某某负责风控、技术把关、软件运行测试等工作,李某某负责后端设计,罗某某负责前端设计,郭某某设置出入金通道,廖某某负责测试软件运行功能,朱某某平负责软件logo、页面设计,汤某某负责行政财务工作。由此,被告人尤某某和赖某某获得软件制作费共计人民币12万元,其中赖某某分得人民币5.54万元,尤某某分得人民币6.46万元。
此后,上述平台利用“****”软件,骗取客户总入金人民币13721399.56元。其中,经查实,该平台通过招募代理,骗取唐某某、侯某某、金某某等人人民币205万元。
本院认为,汤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某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汤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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