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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汤某某开设赌场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宝检刑不诉〔2020〕Z496号

被不起诉人汤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22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为湖北省公安县**镇**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决定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7月7日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汤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21日补查重报。

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在逃)、唐某某(已判决)于2019年11月9日在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街道**社区**水库旁山边***园开设“三公”赌档,从中非法渔利,并招募荣某某(已判决)负责抽水;李某某(已判决)、被不起诉人汤某某为赌场内部工作人员,负责维护赌场秩序和接送赌客;程某某(已判决)、尹某某(已判决)负责望风。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汤某某承认两次被唐某某叫去涉案赌场,但否认为赌场工作人员,否认有为开设赌场行为提供帮助。李某某指认其在赌场负责拉客和维持秩序,证人田某某指证其在赌场放码,以上指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且不能排除。赌场老板唐某某证明是叫其去赌场充人数,一定程度印证其辩解。对于其在第二次去赌场时叫了两名女子同去现场,其辩称是两名女子得知其要去赌场而主动要求跟着去玩,在现场未参与赌博,其未从中获取报酬,因欠缺其他证据,且赌场老板亦证明未安排其有招揽赌客。故现有证据不能认定其为赌场工作人员,不足以认定构成开设赌场的共犯,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汤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3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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