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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汤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公开版)_台前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台前县人民检察院

台前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检一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汤某某,男性,1990年4月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5211990040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聊城市阳谷县,住阳谷县**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台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濮阳市台前县公安局孙口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8日晚上11点左右,朱某某(另案处理)驾驶一辆白色江淮车(车牌号鲁P7****)到达台前县孙口镇**社区东北角将贾某某的**饭店内一台美的牌中央空调偷走。后,朱某某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1900元卖给被不起诉人汤某某。经鉴定,该美的空调价格为12000元。现被不起诉人汤某某已交出该美的空调,并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贾某某。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2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认罪认罚,主动退回赃物,且系初犯,涉案数额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7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台前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台前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台前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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